根據「特別計劃」來港就業的輸入護理員的簽證╱進入許可申請,如符合下列準則,可獲考慮批准︰
僱主已獲社署署長批准輸入護理員的配額,而該配額仍然有效;
申請人具備護理員職位的資歷及經驗;
聘用條款與本地市場所提供的條款相若,包括申請人的工資必須不少於香港護理員職位的每月工資中位數;
申請人須直接受僱於同一僱主,擔任「標準僱傭合約」(SWD-ICW-16)訂明的護理員職位,在「配額批准通知書」(SWD-ICW-8)(包括其附件「配額詳情」)及「標準僱傭合約」(SWD-ICW-16)訂明的指定院舍執行指定的職務,而且不可受僱於其他公司、機構或次承判商;
申請人及僱主沒有不利於申請的不良記錄;以及
僱主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僱用該名申請人,為他╱她提供適當的住宿,並保證負擔他/她的生活費和在合約終止後把他╱她送返原居地的費用。
一般而言,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,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業,均須申領簽證╱進入許可。雖然入境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,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(例如: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;沒有刑事記錄,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;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特區的負擔等),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準則,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╱進入許可。入境處對這些資格準則或會不時作出修訂,而無須事先作出任何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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